学院日常维修及零星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学院日常维修及零星工程采购项目 JSZC-320000-SNZX-C2026-0006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中山路99号12楼1212室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2-10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000-SNZX-C2026-0006

项目名称:学院日常维修及零星工程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60.000000万元(采购包1:120.000000万元;采购包2:120.000000万元;采购包3:12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各采购包均采用下浮率报价的方式,(1-下浮率)超过100%的视为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

日常维修及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日常维修(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1万—10万元)。其中,日常维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室内墙面、顶面、地面、门窗、屋面防水、道路局部修补,电路、电气设备、给排水管道局部维修、家具维修等。零星工程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工程、小型土建工程、电缆电线及电气设备安设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及构筑物修复改造工程等。本项目按单体建筑及其周边公共区域划分为3个采购包,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包号

采购包内各单体建筑名称

1

学生公寓C组团、D组团,食堂,明德楼,齐贤楼,宏博楼,躬行楼、校园东/南/西/北四个门卫室

2

学生公寓A组团、B组团、E组团、F组团,广宇楼,修远楼,图书馆,汇贤楼

3

学生公寓J组团、K组团、I组团,产业综合楼,致远楼,明志楼,行健馆、弘毅楼

合同履行期限:365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三方专业机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或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或提供近半年内(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任一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中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各采购包均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按要求填写并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资质等级及范围: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

2.项目负责人资格: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

3.项目负责人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公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加盖社保缴费电子专用章证明材料可视为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供)。

4.供应商须满足下列要求(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1)供应商需承诺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及其它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施工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上报处理。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③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供应商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供应商不允许转包、分包本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南京市中山路99号12楼1212室

方式:采购包1网址为:https://njsnzx.cn/#/detail?id=2708;采购包2网址为:https://njsnzx.cn/#/detail?id=2709;采购包3网址为:https://njsnzx.cn/#/detail?id=2710;有意参加者,请于上述时间内登录网址(免费注册)根据平台提示完成对应采购包采购文件获取事宜。获取者应充分考虑所需时间,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提交的获取信息。平台提交为一次性工作请确认信息后再提交,若有需要查询获取状态可用注册手机号登录网址:https://njsnzx.cn/查询。也可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未按照上述要求合法获取对应采购包采购文件的,采购人将不予受理其对应采购包的响应。

售价:5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02-10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中山路99号12楼1212室二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6-02-10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中山路99号1212二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建筑业

(二)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三)现场考察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充分了解施工环境,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因未勘查现场或勘查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

勘查事项:

1.时间: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6日;9:00-11:00,14:00-16:00(工作日);

2.勘查现场请一律从学校西南门进入;

3.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5-86174605;

4.地点: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29号。

(四)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式肆份(壹份正本、叁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U盘:内含响应文件加盖公章的PDF格式)。当纸质正本文件和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五)发布媒介:

1.本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公示发布,敬请各供应商关注;

2.若有关本次采购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更正公告。

(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若符合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

(七)本项目共分为3个采购包,供应商可参加任意包或全部包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多包响应的需按采购包分别制作响应文件,但是只能成交一个采购包。采购包评审顺序以采购包序号顺序进行,供应商在前一个采购包中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后,不再参加后续其他采购包的评审。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

单位名称: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29号

联系人:环老师

联系电话:025-861157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中山路99号1212室

联系人:张薇

联系电话:025-842072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薇

电话:025-8420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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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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